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对学校学科建设、教学科研工作乃至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。引进和凝聚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、学术带头人、学术骨干,促进学科梯队的建立,带动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升,是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。
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要坚持以“参照市场、兼顾历史、公平公正、追求绩效”四个原则为指导,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方向,结合各学科专业人才梯队现状,以学科发展为目标导向,汇聚高水平的学科队伍,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全方面发展。
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要统筹规划“科学设岗、公开招聘、定期考核、合同管理”等工作,明确学科带头人的权利、义务和待遇,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质量和效益。
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学科带头人、学术带头人和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高能力、高职称、高学历人才。
第二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条件
第五条 基本条件
(一)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治学严谨,开拓创新,善于合作;
(二)具有高水平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学术成果,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知名度,与国内外同行有广泛的学术联系;
(三)身体健康;
(四)从外地正式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,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;
(五)人事关系可调入学校,且全职在校工作。
第六条 人才层次
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分为四个层次:
(一)第一层次:中国科学院院士、中国工程院院士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,国际著名战略科学家等。
(二)第二层次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国家级重点人才项目入选者。
2.国家级重点人才团队项目负责人。
3.国家自然科学奖、技术发明奖、科技进步奖获得者。
4.具有同等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国内外学者。
(三)第三层次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国家级一般人才项目入选者。
2.国家级重点青年人才项目入选者。
3.国家部委组织评选的部级重点人才项目入选者。
4. 省(市、自治区)组织评选的省级重点人才项目入选者(如:“北京学者”入选者、省级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)
5.具有同等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国内外学者。
(四)第四层次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省部级一般人才项目入选者。
2.符合以下条件的青年人才:国内外知名大学教师,具有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;近5年主持过国家级项目2项,发表SCI、SSCI等期刊论文10篇(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)。理工类一般不超过36周岁,人文社科或经管类一般不超过40周岁。
3.具有同等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国内外学者。
第三章 引进高层人才的待遇
第七条 入选的高层次人才首聘期一般为8年。学校及具体用人单位在薪酬、科研启动经费、住房及工作用房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。
1.薪酬与住房待遇
首聘期内,薪酬与住房待遇标准具体为:
(1)第一层次人才:薪酬及住房待遇等情况协商确定。
(2)第二层次人才:实行年薪制,税前60-80万元/年,提供产权人才房1套。
(3)第三层次人才:实行年薪制,税前40-60万元/年;提供住房补贴税前人民币300-500万元。
(4)第四层次人才:实行年薪制,税前30-40万元/年;提供住房补贴税前人民币200-300万元。
2.科研启动经费
首聘期内,学校提供配套的科研启动经费,具体标准为:
(1)第一层次人才: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;
(2)第二层次人才:提供配套科研启动经费300万元(人文社科类及经管类100万元),并提供必要的专业实验室及实验设备;
(3)第三层次人才:提供配套科研启动经费150-200万元(人文社科类及经管类50-70万元),并提供必要的专业实验室及实验设备;
(4)第四层次人才:提供配套科研启动经费50-100万元(人文社科类及经管类20-30万元),并提供必要的专业实验室及实验设备;
4.学校解决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进京户口。
5.第一、二、三层次人才的配偶,如校内有合适岗位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,学校可考虑为其配偶校内安置工作。校内安置工作的配偶与高层次人才同进同出。
第四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程序
第八条 学校定期发布高层次人才招聘信息。
第九条 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。
第十条 学校会同各有关院(部)组织进行学术和业务能力考查。
第十一条 人事处会同各有关院(部)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外调。
第十二条 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。
第十三条 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。
第五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与考核
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,学校、用人单位须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及服务协议,明确岗位职责及服务期限。
第十五条 考核
(一)首聘期满后,学校及用人单位将按聘任合同及服务协议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者,按校内相应人才进行聘任和管理。考核不合格者,不再续聘。
(二)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参加学校学年考核。
(三)中期考核:在聘任满四年时进行,乙方须根据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,总结四年来的工作,提交《北京建筑大学高层次人才中期考核登记表》,向学校考核专家组进行述职。乙方中期考核不合格,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低聘或解聘,相应待遇随之调整。
第十六条 连续两学年考核不合格,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合同。
第十七条 服务期间申请调离学校或因考核不合格学校与其解除合同的,离校前应退还学校为其提供的住房(或按现有房屋等值的市场价向学校交纳房款)或住房补贴,并按国家政策向学校缴纳使用住房期间的租金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经学校确认引进的高层次人才,其他接收调入学校的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
北京建筑大学
2024年10月22日